轉發(fā)《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4-10-10 來源:河南招標采購網
關于印發(fā)《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各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guī)范代理機構交易行為,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高效、有序開展,現(xiàn)將《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4年10月9日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代理機構交易行為管理,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依法、高效、有序開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河南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結合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進入省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是指代理機構在省交易中心從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妨礙公共資源交易公平公正、規(guī)范有序開展的行為。
第四條 代理機構應加強學習,熟悉招投標、政府采購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掌握電子化交易流程和專業(yè)領域知識;遵紀守法,嚴守職業(yè)道德,公正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易中心及時報送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行政監(jiān)督部門做出處理前暫停代理機構項目登記業(yè)務。被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處理的,按照其處理結果執(zhí)行。
(一)對現(xiàn)場工作人員或評標(評審)專家等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等擾亂現(xiàn)場交易秩序的;
(二)偽造、變造進場交易材料的;
(三)賄賂或采取不正當方式接觸評標(評審)專家的;
(四)與招標(采購)人、投標人(供應商)、評標(評審)專家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省交易中心對代理機構負面行為采用量化分值進行記錄管理,以一年度為一周期累計匯總,期滿清零,但暫停進場交易期限不受影響。
第七條 對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的情形實施記分管理,記分分值分別為15分、10分、8分、5分。
第八條 省交易中心建立代理機構負面行為管理機制,負責對其負面行為進行記錄、核實,并書面通知代理機構。代理機構對通知內容有異議的,可在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查實屬于記分不當?shù)?,予以修正?/span>
第九條 負面行為清單采用動態(tài)管理。每個周期內,累計達到20分的,采取約談提醒方式督促其規(guī)范進場交易行為;累計達到30分的,暫停三個月進場交易;累計達到50分的,暫停六個月進場交易。
第十條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0日起試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
附 件: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理機構“負面行為清單”.doc